上海南游律师事务所

努力细致出成果!精细化辩护助当事人减少刑期3个月

发表时间:2023-04-05 12:00作者:刘珊珊  刘晨怡
文章附图

【案情简介】

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系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医保局在对上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常规检查时,认为成某某在该门诊诊疗来自上海某养老院的老人时,可能存在通过虚构医疗行为,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

在进一步调查时,可能有部分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医药费的老人、以及照顾老人的社工、养老院里面的医生表示部分老人从来未接受过成某某的服务或者未使用过相关药品、敷料,再加之区卫生室的医生、护士的查体,医保局、公安机关可能就此认定其存在虚构医疗行为的情形,涉案金额17万余元。


【金额疑点】

但是,根据成某某本人回忆,涉案金额相关的老人,大部分是多开多用的,金额在3-4万元,其在诊疗时只有很少部分没有对应的医疗行为,即完全虚构涉嫌诈骗的金额是低于4万元的,这与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相去较大。但是本案的金额对于当事人的量刑还是有着较大的影响。

然而,辩护人在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只是在侦查之处粗略统计的数字,并没有对现有案卷中全案证据进行认定,再统计计算。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官表示现在案件办理进程加快,会在大约两周之内移送到法院,辩护人当即提出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之疑,检察官表示金额是在他们的指导下计算的,他们综合全案包括卫生室医生、护士的查体情况;老人、护工以及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等,有两个以上证据支持的,并且完全是虚构的才统计进去,重新计算后仍然为17万元左右,并询问辩护人是否尽快做认罪认罚。

辩护人表示愿意做认罪认罚,也认可检察官的统计思路,但是希望能把最终的统计数据提供给辩护人阅卷并复核后,再予以确认,毕竟这个金额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金额相差较大。

但是,检察官拒绝提供,要求辩护人自行统计,在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后才发现,原来案卷中还有一份医保局提供的后台数据,阅卷时并未提供给辩护人,在知晓该情况时,距离做认罪认罚只有两三天的时间。


【精细辩护】

辩护人赶紧申请了阅卷,并加班加点对全案的证据重新统计与梳理,总共11卷1000页左右的案卷材料,辩护人花了一天一夜的时间从头到尾重新梳理出与数额相关的证据内容,包括养老院老人的姓名、医保局核实材料情况、医务室医生及护士的查体情况、养老院提供的名单情况、公安机关排查的情况、被告人的笔录,以及老人、护工、养老院工作人员、门诊的老板等等人的证人证言。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思路进行统计,确实与17万元接近,在15万元左右。

但是细致梳理发现,其中仍然存在不少证据的矛盾之处,即便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能支持,但也存在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左的情况,但是检察官坚持认为自己的统计金额正确,没有与辩护人进行进一步商讨的必要,并提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就等到法院阶段作为辩护意见提交。

而根据现有证据及被告人在自动投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辩护人统计的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金额在6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诈骗罪的量刑做出详细规定: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鉴于6万元仍然超过了“数额巨大”的起点5万元,综合当事人全案的其他表现,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两年三个月”。基于尊重家属及被告人本人的意见,遵循最大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被告人接受了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转机】

很快,本案就移送到法院,辩护人到法院阅卷后,发现检察官仍然未提交最终的涉案金额统计表作为补充证据,这让辩护人觉得仍有疑点。

而在开庭之时,检察官也仍未提交涉及金额的最终统计表格,虽然是认罪认罚速裁庭,但是辩护人出于严谨的态度,以及希望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的心理,还是向法庭提出,希望能看一下检察官的涉案金额统计表,但是检察官当庭不愿意出示,仅仅是进行了部分老人名单的宣读。

这一细节,引起了法庭的注意,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法庭再次对涉案金额进行了核查,并扣减了部分涉案老人对应医保基金的金额。

最终,法庭对当事人宣告的法定刑为两年,减少了三个月的刑期。


【写在最后】

作为辩护人,办理案件必须要有严谨细致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份交到手中的材料、每一张阅看过的案卷,这不仅仅是律师基本职业素养之要求,更是因为我们深知每一次严谨细致的分析、计算背后,都可能会对他人的未来人生之路产生重大影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绝不能因为案子做了认罪认罚,即便前期已经做足了大量计算工作也可能对结果没有用而就不去做,我们仍必须尽心尽责地把好每一道关,尽全力为客户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个月,可能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高墙铁网内的他们而言,无疑是一束光,一束名为自由的光。

刑事辩护的意义,或许也不仅仅在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与适用,还有对当事人的安抚,当事人的意见与声音也是希望被听到和被记录下来的。当他们感到无力、诉说无门时,律师就是他们当仁不让的发声者。

我们希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能认真细致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能够在他们觉得委屈时,对他们进行宽慰与安抚;在他们幡然悔悟、恳求原谅时,及时地为他们传递出去,帮他们达成和解与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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