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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效果如何验收?

发表时间:2023-09-20 12:00作者: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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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刑事合规的试点已经基本上全面铺开,也陆续有一些合规案件已经程序走完,部分已经结案。根据试点情况以及实践情况,需要对企业刑事合规的诸多问题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便是各方关注的如何对合规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如何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效果?

刑事合规验收是指负责整改验收的有关主体通过一定的检测方法、检验步骤,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效果的实际检测检验,并据此出具验收评估结论的活动。尽管无法给出一个通用的刑事合规验收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刑事合规验收。看似这里面有自相矛盾之处,实则两码事。刑事合规验收不仅能够做到,并且可以遵循一定的方法。在考虑涉案企业类型与具体不同犯罪问题的基础上,需要采用不同的验收标准,但具体的验收方法却是相同的。

一般来说,需要对刑事合规整改效果进行测试和检验,即通过涉案企业自查、委托律师调查、第三方组织检查、行政主管部门稽查等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测试和检验。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或者犯罪问题的不同以及其他因素,酌情考虑测试、检验的次数、时间和范围。如果没有发现涉案的刑事法律问题或风险的,便可以视为通过测试和检验,即可认为达到了预期的整改效果。

一是涉案企业自查是合规整改的起点和前提。涉案企业自查是指涉案企业根据已发生的犯罪问题或者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通过企业内部调查和自我梳理进行的自我风险排查与分析的过程。对于涉案企业自查结论,由于缺乏显著的中立客观性,当然不能作为最终企业刑事合规验收的唯一考察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涉案企业没有必要进行自查活动。恰恰相反,涉案企业自查是必不可少的合规环节,直接决定了企业合规的成败与合规效果的长久。最为了解涉案企业运营过往以及现状的,自然是涉案企业本身。只有涉案企业通过自查,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自己的问题所在,才会意识到自我整改以及合规整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是合规律师调查是合规整改效果的专业保障。合规律师本来是涉案企业聘请的辅导合规整改的专业人士。合规律师的参与可以帮助涉案企业快速定位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据此设定合规目标,进而针对性地制定合规政策、合规计划,并“手把手”的帮助涉案企业逐项进行合规整改。合规律师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全程参与者,是涉案企业的专业支撑,直接决定着合规整改的专业效果。因此,在合规整改的验收阶段,合规律师应该对合规整改效果进行预期测试与检查,为后续应对官方验收打好基础、把好关。合规律师应对合规整改验收环节发现的漏洞,应当及时弥补和再次修正;对于新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完成修正的,应建议涉案企业提请检察机关适当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三是第三方合规考察组织抽查是对合规整改的客观评估。在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中,第三方合规考察组织的核心职责在于监督指导与考察评估。第三方合规考察组织由于组成人员一般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主要是合规律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高校专家等。这些人员的专业背景以及专门知识,基本上可以为企业合规整改提供较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指导意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也是有第三方组织根据企业涉案的具体犯罪问题,率先提出较为具体的合规整改方向和框架性要求,然后由企业根据自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制定合规计划。因此,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保企业合规的基本整改效果。第三方组织在整改要求和企业自查结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监督考察的过程,对企业最终的整改效果进行客观中立的检查和评估。一般在合规整改后期,合规计划落实后,第三方组织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材料审查、谈话等方式,对企业合规计划落实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以此作为最终合规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因此,第三方合规考察组织实际上是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视角对企业专项刑事合规整改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对司法机关最终的司法判断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是行政主管部门稽查是合规整改效果的权威认证。企业合规一般来说涉及法律、行政管理、企业管理、行业规范等诸多问题。但其中较为重要的,便是法律规定以及行政管理标准问题。对于专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一般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比如环保标准、消防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财税管理标准等等。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专门领域专业性标准,往往只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较为熟知。企业合规中的专门问题的评估,自然也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参与认证。在企业合规的验收环节,有关专业标准的验收与考察,在合规整改期限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权威认证,至少应做一次专项的全面检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检查记录,应作为第三方组织的考察评估依据。

对于测试过程中,采取何种验收标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认为,最佳的方法是根据涉案企业与具体问题所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判断,即具体的行政监管要求便是验收标准。例如,环境污染犯罪问题,涉案企业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改效果,就可以由环境监管执法部门予以随机多次抽查,如果能够完全通过行政检查的,即可视为具有实效。因此,建议第三方机制的构成,必须有行政监管部门人员参与,有利于具体问题的专业判断。我们认为,如此验收方法,是最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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