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23-10-18 12:00 ![]() 摘要:涉案企业是合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受益主体。明确了第三方组织的职责仅限于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对象是第三方的评估过程与结论,并不是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过程与效果。小微企业合规,可以不经第三方评估机制。涉案企业合规并不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适用于捕前的侦查阶段或者审查逮捕阶段,由涉案企业自发启动合规建设。对于小微企业的合规要求与标准,最高检正在联合全国中小企业协会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应当理解为涉案企业及其主要成员已经认可承诺自觉遵守合规价值观,并已践行。目前需要第三方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框架性评估方案或者评估办法的制定。 关键词:合规建设 合规评估 合规审查 为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工作,全国工商联、最高检等九部门于2022年4月19日联合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总分的方式,分别包括了总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以及附则等五部分。
一、总则的理解 总则部分重点给出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的定义,并从宽严两个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的法律后果做了概括性规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民检察院。每个参与主体在整个企业刑事合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工作职责。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主体是涉案企业本身。涉案企业是合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受益主体。涉案企业要为自身合规建设提供人力、财力以及必要的条件,最终也要根据合规建设情况承受相应的法律奖励或者惩罚。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的主体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该“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组织的职责是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而不包括指导、辅导、帮助合规建设。相关试点工作实践中,由于涉案企业没有聘请专业的合规建设团队,导致合规整改计划以及合规建设工作的开展往往依赖于第三方组织的指导、辅导和帮助。实际上,第三方组织充当了“自编自导后又评估”角色。这本质上是违背了第三方评估组织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因此,该“办法”明确限定了第三方组织针对合规计划以及合规整改有效性,仅仅履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四项职能。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该“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对象是第三方的评估过程与结论,并不是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过程与效果。这是需要注意的。检察院并不与涉案企业在合规建设上发生直接接触,仅仅围绕着第三方组织的评估。事实上,这是将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意见视为鉴定意见,在证据效力有等同于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的意思。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在于合规的启动与验收,并不参与整个合规建设过程。验收环节,检察院也只针对于第三方组织的书面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这说明第三方机制并非涉案企业合规的必要程序。对于小微企业合规,可以不经第三方评估机制,由小微企业自行合规建设,然后由检察院直接审查验收。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法律后果,该“办法”从宽严二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具体涉及是否批捕、强制措施改变、是否起诉、宽严的量刑建议以及针对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验收合格的,予以法律奖励或者激励,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而验收不合格的,则予以从严处理。这也对涉案合规企业提出了要求,不能有马马虎虎混过关的心态。 应该注意到,合规建设验收合格的可以不捕,这意味着涉案企业合规并不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适用于捕前的侦查阶段或者审查逮捕阶段。那么,这个阶段的合规启动,显然不可能由检察机关来启动了,也没有公安机关启动合规的相关规定,只能理解为涉案小微企业自发的合规建设。因此,刑事立案后,小微企业完全可以自行启动合规整改,自行或者聘请合规律师进行合规建设。对于其他大中型企业,是否可以如此,没有明确,按照这个精神,应该也可以自行合规建设。
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 该“办法”此部分明确了涉案企业的主要义务和合规方向。涉案企业具体的合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退缴违法所得 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 制定专项合规计划与内部规章制度 主要负责人的合规承诺 设置合规管理机构与人员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及其保障条件 建立风险监测发现机制 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合规持续整改和与报告机制 应当说,对合规建设的要求是比较科学全面,也是与欧美等国的合规标准是基本一致的。当然,如果涉案企业能够做到以上要求,无疑符合企业合规的有效判断标准。对于大中型企业,因为具有一定人力财力等条件,如此合规建设应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的人财物等条件的限制,以及本身管理的先天局限性,导致很难做到较为完善的合规建设。因此,应对上述具体的要求和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和条件作一定的变通处理。当然,并非是降低合规建设的实质内容,而是要结合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做一些调整。比如说,小微企业就很难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即便是成立了小组,也存在凑人头的情况。因为小微企业往往就是实控人一言堂,不存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就是一个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强求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对于小微企业的合规要求与标准,最高检正在联合全国中小企业协会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待其发布后,具体可以参照此标准对小微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设定和要求。
三、涉案企业合规评估 该“办法”此部分为第三方组织划定了较为具体的评估重点和评估要素。 主要包括: ※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置 ※对合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合规管理制度机制以及人财物的保障 ※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持续整改机制与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应该说,第三方组织评估考察的重点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要点是基本一致的,无非是第三方机制更侧重于涉案企业已有问题的解决、合规风险的控制与预防。当然,如果能够形成合规文化最好,若不能也起码要构建有效的合规风险防控机制。从目前的试点实践来看,因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周期较短,难以短期内在企业内部形成所谓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往往需要多年的合规机制实践与建设,并经过长期的价值观培养,才能慢慢形成。因此,第三方组织对此处的“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应当理解为涉案企业及其主要成员已经认可承诺自觉遵守合规价值观,并已经在践行。
四、涉案企业合规审查 该“办法”此部分为检察院合规审查确定了重点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的重心是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基本上决定了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也直接影响了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总的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案,应该需要第三方管委会根据合规建设有效性判断标准进行设定评估的步骤、程序、重点、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到个案,由第三方组织根据个案情况进行量身细化相关的评估方案。因此,目前需要第三方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框架性评估方案或者评估办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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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游雁 ·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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